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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2012-08-21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30号)要求,现就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价医〔2012〕201号文件中,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05版)》的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保编码未变,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作调整的项目,维持原编码,名称按浙价医〔2012〕201号文件调整,支付按上述文件执行; (二)原有项目中新增拆分项目(即“包括”后新增项目),其甲乙分类及自理比例按原编码项目确定; (三)原有项目中新增除外内容及备注中的“加收”项目,支付按公布的2012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修订电子版(见“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tzhrss.gov.cn)执行。 二、新增手术类医疗服务项目(即“33”分类下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普通床位费每日最高限标准调整为50元。 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按时结算。 五、本通知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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